制度审议 - 2025年8月1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信息披露主体与内容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等多类主体[6] - 披露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10] 信息披露规则 - 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信息,双人操作,董事会秘书复核,其他媒体披露不早于规定平台[10] - 重大事件最先触及相关时点后及时首次披露,不确定可暂不披露,最迟事项确定时披露[10] - 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长应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11] - 可在非交易时段发布重大信息,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公告[11]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7]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24][25] - 业绩快报财务数据差异幅度达20%以上或盈亏方向变化,及时披露修正公告[25] 特殊情况披露 - 拟实施送股等,所依据中期或季度报告财务报告需审计,仅现金分红可免审计[18] - 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披露定期报告时披露董事会专项说明等文件[28] - 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等被责令更正,按规定及时披露[22] 交易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3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37]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需披露[40]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需披露[40] 其他披露情形 - 重大诉讼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应披露[50]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每增减5%应披露变动情况[51] -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等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应及时披露[53] 披露流程与责任 - 定期报告由总经理等组织编制草案,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59] -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重大事项提请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披露[59] - 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直接责任,全体成员负连带责任[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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