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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鼎邦(87293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无锡鼎邦无锡鼎邦(BJ:872931)2025-08-15 10:33

制度修订 - 2025年8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3]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顾问[9] 募投项目处理 - 募投项目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应重新论证[12]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4] 资金置换 - 以自筹预投募投项目,募集到位后6个月内用募集置换自筹[12] - 募投项目自筹支付后,6个月内用募集置换,需董事会审议并2日内披露[13][14]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募集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或独财顾问、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2日内披露内容[9] - 银行三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0]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披露[10] 资金使用披露 - 使用闲置募集现金管理,董事会通过后2日内披露[14]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2日内披露[14]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低于200万且低于净额5%,豁免董事会审议,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2] - 节余超200万或净额5%,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2] - 节余高于500万且高于净额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2] 检查与核查 - 内审部门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募集存放与使用情况[24] - 董事会半年全面核查募投进展,编制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披露[24] - 保荐或独财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募集存放使用情况[25] - 会计师年度审计时对募集存放管理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5] 资金使用限制 - 使用闲置募集临时补流,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5] - 使用超募资金,至迟同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计划[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