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 - 2025年8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06,表决7同意0反对0弃权[3] 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3000万元或达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9]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4]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置换直接支付困难的费用[14] 资金使用审议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达股东会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14]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4] 资金使用限制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须安全,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质押[17]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8]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2个交易日内公告[8] - 董事会审议相关资金使用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4][15][19]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22] 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4] - 变更用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26] 项目延期 - 募投项目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6] 节余资金审议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董事会审议[27] - 超200万元或净额5%需董事会审议[27] - 高于500万元且高于净额10%需股东会审议[27] 资金检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9]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每半年至少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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