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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微股份(603123) - 翠微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翠微股份翠微股份(SH:603123)2025-08-12 10:15

公司章程修订 - 2025年8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议案[2] - 《公司章程》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节,删除“监事会”章节及“监事”表述[3] - 《公司章程》将“股东大会”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3] - 公司增加资本方式新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和以公积金转增股本[5] 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 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2]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义调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营运总监[4] 股份转让与财务资助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5]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1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0]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董事会向法院诉讼[17]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诉讼或30日内未诉讼,或情况紧急,股东可自己名义直接诉讼[17] - 他人侵犯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符合条件股东可按规定向法院诉讼[17] 担保与重大事项审议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0]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0] - 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股东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0] 股东大会相关规定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或请求后,应在10日内给出书面反馈意见,同意的需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通知[10][11] - 3%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2] - 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1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3] 董事相关规定 - 董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17] - 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1/3[20]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20] 委员会相关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独立董事人数应过半数[25]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成员过半数通过[26] - 战略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26] 财务报告与会计事务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28]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28]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为1年,可以续聘[29] 公司合并、分立与清算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30] - 公司作出合并决议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符合规定的媒体公告,债权人30日内(未接到通知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30]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1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