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独财[9] 项目论证与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4]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5]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32]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净额5%,可豁免程序[19]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19]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9]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或独财发表意见[13]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8] - 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等要求[27] - 使用超募资金应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的顺序[27]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且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21] 协议签订与账户管理 - 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9]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8] 项目地点变更与用途改变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27] - 存在取消原项目等情形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6]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1]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31] 专项审核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32][33] 制度实施 -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37]
浙江华业(301616) - 1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