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业(301616) - 1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董[9]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0] 项目论证与资金使用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5] - 节余资金用作他途,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9] - 使用节余资金达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9]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9]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1]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六个月内实施[19]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21]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公告[21] 流动资金补充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8] - 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可部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7] - 公司应按补充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2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32] 检查与审核 - 公司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1]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31]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32] - 鉴证结论为保留等情况,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整改措施[33]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及下一年度计划[29] 制度实施 - 本管理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