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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业(301616) - 1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浙江华业浙江华业(SZ:301616)2025-08-11 12:46

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9]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9] - 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的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且股东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10]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9][10]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还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涉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 担保额度与资产负债率判断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可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审议通过的额度[11] -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70%,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13] 反担保与信息披露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7] - 公司需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担保事项[19] - 经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要在指定平台及时披露相关内容[20] - 参与担保事宜的部门和责任人要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情况并提供资料[20] - 已披露担保事项,被担保方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未还款等情况需及时披露[20] 责任追究与制度生效 - 公司董事会视情况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处分[22] - 未经授权签订担保合同,公司担责后可向无权或越权人追偿[22] - 董事会违规做担保决议致损失,参与表决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异议董事除外)[22] - 经办人员擅自决定使公司担责并造成损失,公司给予处分并追偿[22]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