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开发(600359) -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内控制度(草案)
担保适用范围与条件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2][3] - 可对特定条件单位担保,为控股或参股公司担保时其他股东应按比例提供同等担保[6] 股东会审议情形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9]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9]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9] - 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合同与管理 - 获批后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多项条款并经相关部门审查[16][19] - 主合同条款变更需修改担保合同,按审批权限报批并经法务审查[17] - 财务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登记与注销,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跟踪监督[20] 信息披露 - 董事会秘书是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证券法务部为日常事务管理部门[23] - 担保信息未公开披露前控制知情者范围,知悉者有保密义务[23] - 已披露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需及时披露[23] 责任追究 - 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5] - 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署合同或怠于履职致公司损失应追究责任[25] - 控股股东等不偿还担保对应债务致公司损失,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并追究责任[26] 制度相关 -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冲突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28]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担保内控制度废止[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