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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开发(600359)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新农开发新农开发(SH:600359)2025-08-11 11:01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 募投项目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1]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需重新论证[11]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3]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5] 监管协议与专户设置 -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8] 资金使用限制 - 不得将募投项目用于财务性投资[13] 流动资金补充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通过专户实施[16]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十二个月[17]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定期报告披露使用情况[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在净额10%以上,经审议才可使用[19] 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27]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8] - 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7] - 董事会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核查和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