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等人员和机构[5] 信息披露义务与原则 - 公司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4] - 信息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泄露[6]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年报、中报和季报[8] - 年报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8] - 中报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8] - 季报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8]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申请[8] 定期报告内容与审计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等内容[13]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中期报告符合特定情形需审计,季度报告一般无须审计[14][15] 业绩预告与特殊情况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5]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传闻且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应披露相关财务数据[15]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并提交相关文件[16] 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需披露[19]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需披露[1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披露[2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需披露[20] - 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立即披露[19] 信息披露流程与责任 - 信息披露前需部门负责人核对、董事会秘书合规审查、董事长签发[26][27] - 董事长、总经理经授权、经授权董事、董事会秘书有权以公司名义披露信息[27]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30]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信息披露具体事宜,负直接责任[30] -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33] 内部报告与配合披露 - 经理层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况并保证报告质量[34] - 子公司总经理应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情况并保证报告质量[3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6]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说明[37] - 通过接受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8] 子公司信息披露 - 公司各参(控)股子公司应按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并上报重大信息[46] - 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参照本制度执行[47]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相关人员应报告[47] - 公司各部门及参(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47] - 公司各部门及参(控)股子公司应指定联络人报告信息[47] 信息档案管理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首要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49] - 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49] 财务信息与审计管理 - 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内控和保密制度[50]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0]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专项说明[50]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监督内控执行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50]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与外部审计沟通、监督核查及内部审计监管等[51] 违规处理与制度生效 - 人员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可处分并要求赔偿[53] - 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致他人损失,应承担行政、民事、刑事责任[53]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55]
新农开发(600359)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