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于2025年8月11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2]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12]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2]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7]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协议,并向北交所备案并公告[9] 异常情况公告 -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11] 闲置资金管理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4]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内容,到期归还资金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6] 资金支出审批 - 公司支出募集资金在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由相关部门申请,经财务部报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审核签字后报总经理签批,500万元以上还须报董事会审批[18]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9]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9]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2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超过200万元或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需董事会审议;高于500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还需股东会审议[19] 资金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4] 项目进展核查 - 上市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3] 鉴证与核查报告 - 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度报告一并披露[25]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5] 用途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21]
驱动力(83827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