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于2025年8月11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2] 股东会审批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六种情形须经股东会审批[9]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9]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9]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且股东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10]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9][10][13][14] 董事会审批 - 除特定情形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9][10] -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的同意方可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13] - 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并实施[14] 担保流程 - 被担保人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11] - 财务部负责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登记备案管理[15] -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订立符合规定的书面合同[15] - 财务部需对担保合同内容认真审查,可要求修改不利条款[15] - 董事长或授权人依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15] - 签订互保协议时,财务部应要求对方提供偿债能力资料[15] - 财务部应在担保合同订立后通报审计委员会等并保存资料[16] - 财务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十五日了解还款安排[17] 信息披露与责任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偿债,公司应披露信息[20] - 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3]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25]
驱动力(83827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