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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鸿万立(603210)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泰鸿万立泰鸿万立(SH:603210)2025-08-11 09:45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2/3等情形下,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0]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提议或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0][11]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2]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6]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公司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6种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7种对外担保行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会审议[7] - 公司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4种“财务资助”事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8]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25] 股东会表决规则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5]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审议特定担保时,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7]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7] 其他规定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15]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6]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0]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所持股份表决结果计为弃权[29]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与[29]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主持人宣布表决情况和结果[29]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持股总数及占比等信息[29]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在公告中特别提示[30]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0][31] - 因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无法决议,应尽快恢复或终止并公告和报告[31]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31]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或内容违法的决议[31] - 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