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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00239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长青股份长青股份(SZ:002391)2025-08-10 07:45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项目论证与调整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30]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执行[15]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5]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等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公司应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主要内容[8]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0] 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符合政策法规,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12] -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12]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自筹资金[17]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20] - 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26]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活动[20] 资金管理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检查一次[28]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28]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1] - 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23] 保荐人职责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核查一次[1] - 会计年度结束后,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1]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应分析原因并提意见[1] - 发现公司或银行未履行协议,应督促整改并报告交易所[1] 制度相关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损失,相关人员担责[1]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4]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