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召集流程 - 董事会收到提议后十日内书面反馈[5][6] - 董事会同意召开,应在决议后五日内发出通知[5][6] - 单独或合计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可请求召开,若董事会不同意或未反馈,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审计委员会未通知,连续九十日以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可自行召集[6] 持股与提案 -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8] - 单独或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两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0]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10][11] - 股东会选举董事,得票数超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的候选人按得票多少决定是否当选[11]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21] 通知与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各股东[11]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3]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3] 决议与实施 - 关联事项普通决议须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0]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5]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26] -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内容等特定事项,需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7] - 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需特别决议通过[27]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9] 其他规定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股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1]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逐项表决[22]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21]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8]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等的股东会决议[30] -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董事会有权修订但须经股东会审批通过[32][33]
*ST天茂(000627)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