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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股份(601033) - 永兴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永兴股份永兴股份(SH:601033)2025-08-08 10:31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0] - 使用募集资金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14] - 使用募集资金须履行审批手续,经多环节审批同意后付款[15] - 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1] 募集资金项目管理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5]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5] - 拟延期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情况[16]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5]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25] 募集资金存放与协议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后可使用募集资金[9]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超募资金也应专户管理[9] 募集资金置换与现金管理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8]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到期收回并公告后才可再次开展[18] 监督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8]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9]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0] 其他规定 - 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核查和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31] - 需配合保荐机构督导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31] - 保荐机构发现违规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交易所报告[31] -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按制度使用和监督募集资金[31]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未履行信披义务应担责[31] - 本制度术语释义与《公司章程》相同[33]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3] - 制度规定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抵触时执行后者规定[33]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