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情形出现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2]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特定情形下自行召集股东会[7]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8][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9]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13]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等须经股东会审议[2]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特定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3][4]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4] 股东会提案与投票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3]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2]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6]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7]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通常不参与投票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若无非关联股东,关联股东豁免回避表决[26]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6] 股东会其他规定 - 会议通知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4]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如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公告说明原因[15] -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聘请律师对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22]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就过去一年工作向股东会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述职[2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24] - 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董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28] - 股东有权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29] - 会议记录应保存10年[32] 利润分配与转增 -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股东会批准后,董事会应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或股份转增事项[40]
中科微至(688211) - 中科微至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