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等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应在十日内反馈[6] 通知时间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五日内发通知[6]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通知[6][7]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各股东[10] 股东权利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7] - 连续九十日以上持股10%以上股东在特定情况可自行召集主持[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0]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2]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13]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间有规定[15] - 股东质询发言原则上不超两次及时间限制[18]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9]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比例超30%,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0]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0]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2]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23]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决议[23] - 相关方有争议应及时起诉,判决或裁定前执行股东会决议[24] - 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执行[24] -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4] - 本规则中“以上”等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26] -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26] - 公司董事会可制定具体议事细则且不得与章程抵触[26] -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亦同[26]
国力股份(688103) -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