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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石科技(300725)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药石科技药石科技(SZ:300725)2025-08-07 10:31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6]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8]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其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9]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2]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2] - 董事长可决定除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0.5%之外的关联交易,董事长有关联关系则由董事会审议[12]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12] 特殊关联交易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经董事会审议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对方提供反担保[12] - 公司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可按类别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4]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超三年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需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4] 关联方管理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及时向证券部申报关联方变更情况[18] - 独立董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19] 违规处理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违规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占用,应在发现后一个月内责成关联方清偿[21]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进行关联交易,应在发现后一个月内上报情况[21]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23] 术语说明 -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