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00274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资金使用时间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8]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0]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0]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达到或超过10%,还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履行程序,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13] 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最近一次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需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14] 资金使用制度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须遵守相关制度并履行审批手续[17] -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有差异需及时报告[17] - 募集资金使用要编制计划并定期向财务部报送[17] - 财务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17]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18] - 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18]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18] -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需披露相关信息[1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18] 制度施行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