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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股份(002749) -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国光股份国光股份(SZ:002749)2025-08-07 08:45

股本结构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466,358,550股,均为普通股[5]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一年内、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出售比例不得超50%[6]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6]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请求相关部门诉讼或直接诉讼[8] - 股东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有请求认定无效或撤销的权利[7]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1] - 审议单笔金额5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资产收购等项目[11] -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11] 担保规定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总资产30%后,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等多种情况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需召开[13] 董事相关规定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22] - 董事会成员中有一名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22]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22] 利润分配 - 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34] - 不同发展阶段和资金支出安排下,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有不同最低占比[34][35] -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30%[38] 章程修改 - 取消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1] - 公司章程多处条款修改,如高级管理人员定义增加总裁等[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