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00274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4] - 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5]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1] - 选举两名以上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13] 任期与解职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6年[14] - 提前解除应披露理由依据[15] - 不符规定应停止履职,未辞董事会解除[15]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60日内补选[14][15][16]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20] 职权行使 - 部分职权需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17] - 部分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审议[20] - 部分事项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审议[21] 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3] - 工作记录及资料保存10年[23]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5] 履职保障 - 公司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7] - 发现特定情形应报告,必要时聘中介调查[27] - 公司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职权费用[28] 制度相关 - 未尽事宜按法规和章程执行[31] - “以上”等含本数,“少于”等不含本数[31] - 董事会制定并解释[31] -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