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6] 项目检查与审议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检查项目可行性[14]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7]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7] 协议签订与专户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投项目个数[6] 资金使用原则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与招股或募集说明书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投向[11]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非金融类企业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1] 资金使用程序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须按财务制度,履行申请及审批程序[12]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17]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需为安全性高的非保本型产品,且不得质押[18] 闲置资金补充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20] - 公司应在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将资金归还专户,若无法按期归还需提前公告[20]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净额超过计划部分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应在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1] 用途变更与报告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相关内容[25] 内部审计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8]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8]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9] 专项审核与披露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9] 投向变更限制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并披露相关信息[26]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30][31] 外部检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0] 聘请鉴证报告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0] 异常处理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异常,应开展现场核查并向深交所报告[3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或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重大违规或风险,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31] 人员责任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31]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31] 办法修订与解释 - 本办法与新法规冲突,以最新规定为准并修订[33]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33]
北信源(300352) -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