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隆东方(601339) - 百隆东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界定 - 关联法人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5] - 关联自然人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8] - 与关联自然人30万以上且低于3000万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披露[11] - 与关联法人3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3000万或低于5%的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披露[11][12] - 与关联人交易30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财务资助与担保 - 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决议,为控股股东等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4] 日常关联交易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16] - 可按类别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6] 其他规定 - 控股股东等不得占用公司资金[20] - 控股股东控制的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服务,应配合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 - 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17] - 因公开招标等与关联人交易,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相关义务[17]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