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适用范围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人员和机构[4] 信息披露责任人 -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4]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5] 信息披露原则 -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按规定流程流转、审核及披露[7] -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8] - 公司披露信息应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虚假记载[8] - 公司披露信息应客观,不得有误导性陈述[8] - 公司披露信息应内容完整、文件齐备,不得有重大遗漏[8] 信息沟通与报送 - 公司应建立与持股5%以上大股东的有效联系[9] - 公司董事等应及时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10]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2] 重大事项界定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30%,属于重大事项[13] 股东信息披露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披露[1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需披露[14]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应及时披露[18]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18]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18]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应及时披露[18]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除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除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8] 特殊情况披露 - 股票交易被认定异常波动,公司应于下一交易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20] - 公司应在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和回购预案[20] - 公司拟吸收合并,应在董事会通过后披露董事会决议和合并方案提示性公告[20] - 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披露相关决议、备案批复及实施过程[20] 审批程序 - 公司临时报告披露需按不同情况履行内部审批程序[23] -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有明确程序[24] 信息披露权限与管理 -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授权后的证券事务代表有权以公司名义披露信息[25] -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由董事会秘书管理[27] - 公司应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27] 违规处理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应受处分并可责令赔偿[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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