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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高铁(601816) -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京沪高铁京沪高铁(SH:601816)2025-08-05 10:30

信息披露规定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规定规范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负有信息披露职责[3]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9]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年度或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特定情形需及时预告[10] 特殊情况披露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应披露财务数据[11] - 定期报告审计意见非标准,董事会需专项说明[12] - 发生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14] 相关方责任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影响重大事件时应书面告知并配合披露[1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自愿披露但要合规[6] - 董事和高管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7] 变更披露 - 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等应立即披露[17] 收购等变动披露 - 涉及收购等致股本重大变化应披露权益变动[19] 报告编制流程 - 定期报告由高管组织编制,经审核、审议后披露[21] - 临时报告按情况遵循程序编制、审核和公告[22] 子公司要求 -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履行义务[23] 信息协调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信息披露事务[31] 股东等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29]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控股股东等应配合披露[29] 资料保存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至少保存10年[33] 关联信息报送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30] 委托持股告知 - 通过委托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等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1] 解聘说明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说明原因和其意见[31] 保密责任 - 信息知情人未公告前负有保密责任[35] - 公司董事会控制信息知情者范围[36] -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需签保密协议[36] -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内控和保密制度[37] 违规处分 - 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失职违规应处分并可要求赔偿[40] - 公司部门未及时准确报告信息致损失,责任人应受处分[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