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规则修订 - 2025年8月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2]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7]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10][11] 股东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5]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5] 会议相关时间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9]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出现该情形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19] 会议地点与投票时间 - 股东会应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地点召开[21]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2] 决议通过条件 - 关联事项普通决议需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6]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8]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5]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38] 投票与选举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参与[29] - 累积投票制下,董事候选人数可多于拟选人数,每位股东投票所选董事人数不得超过章程规定人数,所投选票数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31] - 每位当选董事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31] 其他事项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0] - 公司在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后,需在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52]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情况,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3]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等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43]
驰诚股份(834407)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