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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诚股份(834407)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驰诚股份驰诚股份(BJ:834407)2025-08-04 11:01

关联交易制度审议 - 2025年8月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关联方界定 - 关联法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等情形,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等情形[9][10] 关联交易范围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等十二种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日常经营相关交易[11] 审议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30万元以上(除担保)、与关联法人成交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除担保)应经董事会审议[16] - 与关联方成交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除担保),应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担保规定 -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具合理商业逻辑,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时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8] 豁免情形 - 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等三种情形可免于审计或评估[17] 审议流程 - 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前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7] 禁止行为 - 公司不得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18] 表决规则 - 董事与董事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应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关联交易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19][23]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股东与股东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应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需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5]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及时披露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决议公告中披露表决及表决权回避制度执行情况[27] 子公司规定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9]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1] -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董事会[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