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 - 2025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差错认定 - 重大会计差错涉及资产、负债等金额占比要求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对应总额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10] - 会计报表附注财务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认定标准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等或有事项[15]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认定标准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等交易[16] 责任要求 - 公司财务负责人等应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不得干扰审计机构工作[6] - 年报编制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对资料负责,部门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18] 追究原则与形式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客观公正等原则[8] -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包括公司内通报批评、警告等[21] 处理情形 - 应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有情节恶劣等四种[19] - 应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有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等四种[22] 经济处罚与考核 - 公司董事等发生责任追究范围事件时可附带经济处罚,金额由董事会酌定[20] - 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公司年度绩效考核指标[21] 其他规定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对报表有广泛性影响或改变盈亏性质,会计师事务所应全面审计[12] -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应按规定及时披露[14] - 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采取措施,公司应查实原因、更正并追究责任人责任[18] -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应及时补充和更正公告,董事会决议以临时公告披露[23] - 季度报告、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25] -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6] -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27]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27]
驰诚股份(834407) -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