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 - 2025年8月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2] 报告义务人 - 报告义务人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6] 报告情形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等5种情况应在发生后一日内报告[16] - 公司与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20] - 与关联法人发生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20] -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和仲裁事项应报告[21] - 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等4种关联交易应在发生之前报告[20] -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相应标准应及时报告[20] -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需关注[2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增持、减持股票应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2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每增减5%应及时告知公司[27] 报告原则与要求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10] - 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内部重大信息当日应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30] - 报告义务人应在特定最早时点及重大信息进展时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通报[30] - 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并包含特定内容[31] 后续流程 - 董事会秘书收到重大信息认为必要时应向董事长汇报[32] 责任追究 - 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失误等应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34] 制度说明 -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37]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38]
驰诚股份(834407)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