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议 -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且交易金额 30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 5%且交易金额 300 - 3000 万元的关联法人交易或 30 - 3000 万元的关联自然人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8] - 交易金额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自然人交易、300 万元以下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法人交易由董事长审批[8]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提交股东会审议[8] - 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30 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 3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12]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方外购产品,按关联方采购价加分担部分合理采购成本定价[13] - 关联方自产产品,按关联方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定价[13] - 提供或接受劳务等项目需取得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依据[13] 交易信息披露 -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披露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报,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六个月[17] - 交易标的为非公司股权资产,披露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一年[17] 表决回避 - 关联董事在董事会表决关联交易时须回避[14][1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特殊情况经同意可参加并统计非关联方投票[16][18] 协议签订与生效 - 与关联人关联交易签书面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等原则并明确披露[18] - 关联交易经股东会通过签协议生效,休会期间经董事会审查签约生效但需股东会追认[21] -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可签补充协议终止或修改,可视情况即时或经确认后生效[22] 公司防范措施 - 防关联人干预经营,关联交易价格不偏离市场第三方标准并充分披露定价依据[23] - 防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22] 日常关联交易 -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区分交易对方等,按规定比较实际与预计金额[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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