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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生股份(00245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益生股份益生股份(SZ:002458)2025-07-31 13:02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11] 募投项目处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5]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董事会审议[17]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股东会审议[17]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审议程序[17] 资金置换规定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6]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9] 协议签订要求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1]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2] 专户设置规则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10]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30] 资金检查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9]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29] -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0] 资金使用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不得质押,应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20]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1]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等条件[22] 违规认定情形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超过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用途,情形严重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7] 地点变更公告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相关情况[28] 制度相关说明 -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3] - 制度与国家法律等冲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34]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5]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