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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股份(600511) -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国药股份国药股份(SH:600511)2025-07-31 11:16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相关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有违法犯罪或受处罚记录者不得被提名[9]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13]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2]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13] 独立董事补选 - 因不符合规定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4] - 辞职致比例不符,拟辞职者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4]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7]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 审计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1]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21]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2]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3]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4] 独立董事责任 -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任职结束后仍有效[25] - 擅自离职致公司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5] 公司支持与保障 - 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职[27] - 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7] - 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规定期限,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27]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因材料问题书面要求延期会议[28] - 独立董事履职受阻可向相关部门报告[28] - 履职涉及应披露信息,公司应及时披露[29] - 聘请专业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29] - 公司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29] - 给予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并披露[29] 主要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