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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股份(600511) -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国药股份国药股份(SH:600511)2025-07-31 11:16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经2025年7月31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尚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 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顾问[7]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超募资金也应专户管理[6][7] 募投项目规定 - 募投项目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2]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6个月内置换[12] - 募投项目实施单位每季度报送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11] 资金使用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20个月,投资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3]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5]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8]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8] 协议与公告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7] - 超募资金应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并投入[16] 检查与报告 - 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情况并报告[25]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公告[26]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6] - 保荐人或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调查,年度出具核查报告并披露[26][27] - 董事会应在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顾问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意见[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