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股份(600511) -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4] - 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5] 股东权利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审计委员会向法院诉讼[7] 披露审议流程 - 披露财务报告等事项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8] 会议规则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提前五日发通知,临时会议提前三日发通知[13]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3] 内部审计督导 -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项检查一次[11] 工作机构 -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5] 任期与委托 - 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委员连选可连任[5] - 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范围和期限[14] 会议列席与表决 - 审计部人员可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人列席但无表决权[14] - 表决方式有举手、投票或通讯表决[14] 会议结果与记录 -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14] - 会议记录保存期为十年[14] 信息披露 - 公司披露年报时应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15] 财务资料提供 - 财务部门定期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财务报告等资料[17] 聘请专业人员 - 履职时有权聘请专业人员,费用由公司承担[18] 实施细则 - 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