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4] -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4]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7]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8] - 连续任职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8] 独立董事补选与解除 - 因特定情形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9]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职务[14] 专门委员会构成 - 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任主任及召集人[10]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非高管董事,主任及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10] 独立董事职责 - 监督公司与其控股股东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12] 会议规定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前3日通知,半数以上提议可开临时会[15]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可开临时会[16] -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6] 审议事项 - 关联交易等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15] - 披露财务报告等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16] 特别职权行使 - 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前三项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3] 工作要求与保障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9]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保存至少10年[19]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0] - 公司保证知情权,定期通报并提供资料[23] - 决策事项提前通知并提供资料,专门委员会会前3日提供,资料保存至少10年[23] - 2名或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材料有问题可联名提议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3] - 公司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会秘书协助履职[24] 履职阻碍处理 - 履职遇阻碍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消除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24] 信息披露 - 履职涉及应披露信息,公司不披露可直接申请或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25] 费用与津贴 - 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25][29] - 公司给予与职责适应的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年报披露[25] - 不得从公司及相关方取得其他利益[25] 制度生效与修改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7]
江波龙(301308)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