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未名(002581) -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5年7月)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不得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6]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等条件之一[8] - 特定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9]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12]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3] 独立董事任期与履职 - 连任不超六年,满六年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4] - 辞职致比例不符等应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补选[14]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5]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17]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特定职权需全体二分之一以上同意[16]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18] - 特定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保证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3] - 及时发董事会会议通知,按时提供会议资料[24] - 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24] - 两名及以上认为材料有问题可书面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4] - 行使职权遇阻碍可向相关部门报告[25] - 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25] 独立董事津贴与保险 - 公司给予与其职责适应的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26] - 不得从公司及其相关方取得其他利益[26] - 条件允许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6] 细则生效 - 本细则由董事会拟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旧版本废止[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