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等[6] 项目可行性论证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12]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12] 资金置换 - 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3]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应在六个月内置换[13]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披露[13]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超募资金使用 - 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4]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须为安全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可质押的非保本型[15]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披露[16] 流动资金补充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条件,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6][17]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四种情形视为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保荐人等意见[20]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节余低于项目净额10%,经董事会和保荐人等同意可使用[22] - 达或超10%,还需股东会审议[22] - 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净额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2] 资金使用管理 - 会计部门设台账记录,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鉴证[24] 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计划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5] 检查报告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13]
ST未名(00258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