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2] 召开请求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召开,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7]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1]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2]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3] 延期或取消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4] 会议费用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9] 律师聘请 - 公司召开股东会需聘请律师对会议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4]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6] 会议主持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18] 累积投票制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22] 董事选举 - 董事候选人数可多于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投票数[22] -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选票数等于所持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选举非独立董事同理[22] - 当选董事最低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23]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1] 违规股份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1] 表决方式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5] 表决结果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所持股份数表决结果计为“弃权”[25] 会议结束 -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主持人应宣布提案表决情况和结果[26]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等[26]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26] 会议记录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7] 特殊情况处理 - 因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决议,应尽快恢复或终止并公告报告[27] 提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二个月内实施[27] 回购决议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8] 决议效力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无效,程序或方式违规股东可请求撤销[28] 争议处理 - 董事会等对股东会相关事项有争议应及时诉讼,判决前执行决议[29] 规则生效与解释 -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订报股东会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1]
ST未名(002581)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