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原则 - 关联交易须遵循诚实信用、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等原则[9] - 关联交易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10] 董事会决策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12] -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应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12] 关联董事规定 - 关联董事包括交易对方、在交易对方任职等情形的董事[13] - 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其所代表表决票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13] - 未出席会议的关联董事不得授权其他董事表决,不得影响其他董事表决[14] - 若董事提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其与合同等有利益关系,视为做了关联关系披露[14] - 董事会确定董事在有关交易中是否构成关联人士[14]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16][21]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17][21]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须经董事会决议并提请股东会批准[17]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公司为持有5%以下(不含5%)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相关股东应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19] - 未达标准的小额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决策[17] 关联交易披露计算 -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以发生额为披露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21] - 日常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进行披露和审议,超出预计总金额需重新提请审议并披露[23] 其他规定 - 特定关联交易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4] -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26]
深南电路(002916)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