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规则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信息[13]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4]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8]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9]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9] 超募资金使用规则 - 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1]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缺口、补流、现金管理[22]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规则 - 四种情形视为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4]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决议[26] 节余资金使用规则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意见后披露[27]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净额10%,使用需股东会审议[29]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净额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29]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资金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31] - 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并报告[31] - 董事会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34]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鉴证报告[34] - 保荐人或独财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33] - 保荐人或独财出具年度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3] 其他 - 公司配合相关方工作并提供资料[34] - 违规使用或未披露信息,相关人员担责[34]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实施,修改亦同,解释权归董事会[37] - 制度未定义名词与《公司章程》一致[36]
欧菲光(00245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