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关联法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等的法人[5]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公司董事等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经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0]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交易需审议披露[10][11] - 与关联人成交金额(除担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11] 担保相关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4] 其他交易规定 - 委托理财等交易可按额度计算标准适用审议披露规定,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14] - 与关联财务公司金融业务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等较高者为标准适用规定[15] - 放弃权利导致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以相应金额较高者为标准适用规定[17] -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以投资等发生额为计算标准适用规定[17] 资产购买特殊规定 - 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且交易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需说明原因等[20]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规定 - 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21] 关联交易累计计算原则 - 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进行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相关规定[23] 董事会审议规定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5]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5] 股东会审议规定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26] 特定交易规定 - 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及审议程序,并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7] - 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履行相关义务,但特定情形仍需履行[28] 协议及制度规定 - 进行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主要条款重大变化,按变更后交易金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30]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33]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抵触时以后者为准[3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5]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36]
新能泰山(000720) - 关联交易制度(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