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应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5] -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5]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7] - 提名人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及时披露声明等[8] - 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9] 任期与解除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9]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0] - 任期届满前可经法定程序解除职务并披露理由[10] 履职与补选 - 不符合规定应立即停止履职,未辞职董事会处理[10] - 辞职或被解除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11] 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3] - 专门会议讨论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4] - 专门会议原则上提前3天发通知[14] 意见发表 - 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应说明理由并披露[15] - 发表独立意见应包含重大事项基本情况等[15] 工作记录与资料保存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17] - 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对提供资料至少保存10年[23] 工作时间与汇报 - 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8] - 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经营和重大事项并安排考察[20] 审计相关 - 财务总监审计前向独立董事提交审计安排及资料[20] - 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报前安排与注会见面会[20] 述职报告 - 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并含多方面情况[20] - 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1] 公司支持 - 公司定期通报运营情况,提供资料,配合考察[23] 会议召开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24] 费用与津贴 - 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披露[24]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生效,修订亦同[26]
深康佳A(000016) - 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