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或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5][6]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0]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10] 投票制度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权益股份比例达30%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12] 时间限制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3]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3] 董事提名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11]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5]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比例部分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8]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8] 会议记录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1] 董事就任 - 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规定就任[22] 方案实施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方案[22] 回购决议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2] - 公司应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次日公告该决议[22] 决议效力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22]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股东会决议[22] 争议处理 - 相关方对股东会事项有争议应向法院诉讼,判决前执行决议[23] 判决执行 - 法院判决后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执行[24] 规则生效与修改 -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需股东会审议批准[26] 规则解释 - 本规则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26]
深康佳A(000016)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