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审议 - 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在特定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5] - 六种情形下公司需召开临时股东会,如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等[5] 提议与通知 - 独立董事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7][8][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2]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各股东[12]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4]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4]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间有规定[16]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0] - 特定情况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0]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3]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4]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4]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25] - 董事会等对股东会相关事项有争议应及时起诉,判决前执行决议[25] - 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5] - 《公司章程》修改或股东会决定时应修改本规则[28] -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28] - 本规则与其他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28]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29] -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28]
方大新材(838163)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