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普化学(83403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制度审议 - 2025年7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21] 选聘规则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5] - 可提聘请议案的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8] - 改聘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14] 审计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7] 资料保存 - 选聘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0] 其他规定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及监督情况报告,公司每年应披露相关报告[9][17] - 选聘的事务所应具独立主体资格和相关执业资格[6] - 事务所分包或转包等严重行为,经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18] - 制度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冲突时以相关规定为准[20] - 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