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审批 - 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含)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0%(含),报董事会审批[5]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1] -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1] -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且股东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1] 审批程序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12] 备案与管理 - 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于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13] -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须按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批程序[14] - 融资期限届满需展期,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15] - 财务部应加强担保债务风险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15] - 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出现重大不利变化,财务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应急方案[15] - 财务部应督促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15] -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15] 资料与披露 - 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相关资料和文件应送交董事会秘书[17] - 融资及对外担保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17] 责任追究 - 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融资、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19] - 具有审核权限的管理人员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追究法律责任[19] 子公司规定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本办法执行[21]
莱斯信息(688631) - 莱斯信息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