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命集团(08296) - 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提名委员会组成 - 须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大部分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至少一名成员为不同性别[4] 会议安排 -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额外会议按需或主席酌情召开[5] - 召开会议至少提前七日通知,全体成员另有协定除外[5] - 会议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其中一名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8] - 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成员多数票通过[8] 委员会职责 - 每年检讨董事会结构、人数、组成及多元化[13] - 寻找合格人士成为董事会成员并提出建议[13] - 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及候选人时间投入[14] - 每年检讨确保董事会获取独立意见机制的实施情况及成效[14] - 向董事会建议董事委任、重新委任及继任安排计划[14] 其他规定 - 董事会可修订、补充及撤销职权范围及委员会决议案,不影响先前行为和决议案有效性[15] - 提名委员会可就特定情况评估候任独立非执行董事[16] - 可向公司雇员和专业顾问索取资料等[17] - 可在公司承担费用下寻求外部专业意见[17] - 获授权进行必要调查等并获足够资源履行职责[17] - 须将职权范围载于公司和联交所网站供查阅[18] - 职权范围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19] - 每年检讨职权范围及其有效性并提修订建议[20] - 可行使必要权力履行职责[20] - 公司须向委员会提供足够资源履行职责[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