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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002310) - 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7月修订)
东方园林东方园林(SZ:002310)2025-07-28 11:31

担保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和企业[6]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指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6] 股东会审议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1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需股东会审议[15]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5] 免于审议情形 - 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满足条件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17] 担保额度限制 - 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18] - 合营或联营企业间担保额度调剂累计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18]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8] 特殊调剂规定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同情况对象处获担保额度[19] 关联担保审议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此前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0] - 审议关联担保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议经出席会议无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21]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等关联方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21] 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及时披露[22] 展期规定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展期并继续担保,视为新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核批准和信息披露义务[24] 制度生效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