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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晟智能(688215) -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瑞晟智能瑞晟智能(SH:688215)2025-07-28 08:45

关联人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属于关联人[6] 董事会决策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15] -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15] 股东会决策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17] - 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22]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22] 关联交易审议 - 关联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23] 关联担保规定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24] 关联财务资助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关联参股公司除外且需经相关审议[25]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定价可参考政府定价、指导价、独立第三方价格等[31] - 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包括成本加成法、再销售价格法等[33]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按类别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预计需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36] - 公司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36]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36]